(2017)辽1282执异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佟某某与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某某,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异146号案外人:赵某某,,1951年4月16日生,现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佟某某,女,1958年3月25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喻某某,男,1951年10月22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某某与被执行人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赵某某称,开原市法院(2017)辽1282开5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开原市某某街某某家属楼某某队某某地X-X-X室房屋虽然属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共同财产,但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并未确认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开原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确认,在执行中查封了已属于案外人的个人财产,缺乏执行依据,故要求法院解除对该处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佟某某与被执行人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辽1282开执5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开原市某某街某某家属楼某某队某某地X-X-X室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33.63平方米,不动产证书号为《2017》开原市不动产权第00XXXX号)。该房屋因被执行人喻某某与案外人赵某某离婚后才于2017年1月3日转移至赵某某名下。现案外人以作为执行依据的(2013)开审民再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未确定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外债为由,要求撤销(2017)辽1282执53号之三执行裁定,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喻某某与案外人赵某某之间原系夫妻关系,虽然喻某某与赵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开原市某某街某某家属楼某某队某某地X-X-X室房屋更名至案外人名下,但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被执行人喻某某在申请人佟某某处借款系用于办企业(做生意),挣钱目的是为了家庭生活,并且是在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商清偿。故此,本院对该房屋的查封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案外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赵某某的异议。若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