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文强、王德营、董金彦、马看红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强,王德营,董金彦,马看红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6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文强,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暂住地常州市武进区。辩护人阮殿钊、薛晶,江苏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德营,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暂住地常州市武进区。曾因赌博,于2015年10月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董金彦,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暂住地常州市钟楼区。曾因赌博,分别于2007年7月、2012年11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罚款四百元、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5年6月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马看红,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暂住地常州市武进区。曾因赌博,于2015年11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马文强、王德营、董金彦、马看红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强、王德营、董金彦、马看红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强及其辩护人阮殿钊、被告人王德营、董金彦、马看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被告人马文强伙同王德营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董金彦、马看红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金色湖滨苑3-105、牛塘镇金色湖滨苑5幢乙单元101室等地,多次组织他人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30000余元(含当场查获的庄峰14100元)。其中,被告人马文强和王德营系赌档组织者;被告人董金彦系赌档抽头人员,多次参与抽头,获利约600元;被告人马看红系赌档望风人员,多次负责望风,获利约600元。2016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马文强、王德营等人再次组织他人在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金色湖滨苑5幢乙单元101室聚众赌博时被当场查获,在庄峰箱内查获庄峰14100元,收缴赌资16100元,后行政处罚12人。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文强、王德营、董金彦、马看红分别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8000元、600元、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文强、王德营、董金彦、马看红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蒋某等人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强伙同王德营纠集董金彦、马看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文强、王德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金彦、马看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文强、王德营、董金彦、马看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德营、董金彦、马看红有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文强、王德营、董金彦、马看红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文强系初犯、当庭能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文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已预缴)。被告人王德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已预缴)。被告人董金彦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四百元(已预缴)。被告人马看红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四百元(已预缴)。上列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云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婷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