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艳与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1550号原告苏艳,女,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刘岩,女,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原告苏艳诉被告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岩虽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苏艳诉称,2013年11月1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并出具欠据一枚,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刘岩未到庭无辩论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被告刘岩向原告苏艳借款人民币8万元,刘岩给苏艳出具了欠条一枚,双方约定月利息3分,未约定还款时间。现被告刘岩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向法庭提供欠据一张及长春市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告刘岩下落不明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岩欠原告苏艳的钱款应予以偿还。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被告出据的欠据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对此证据均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原告方主张的利息高于法律相关规定,应按月利率2分计算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岩偿还原告苏艳欠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时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刘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宏军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美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