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205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刘静、钟广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刘静,钟广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05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城龙花园11栋01层银行,组织机构代码567068081。负责人谢锋,行长。被执行人刘静,女,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被执行人钟广声,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刘静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佳兆业新都汇家园1栋A单元1103号的房产【预售合同号:深(龙)网预买字(2013)第13447号】,冻结被执行人刘静持有深圳市樱娇服饰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刘静名下62×××19账户内可用余额人民币5100元。上述房产与股权暂无法处分。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直审判员 翁守成审判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