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孙敏龙、傅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孙敏龙,傅伟,孙敏水,李海荣,董波,顾银光,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南路9号。负责人徐要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敏龙,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傅伟,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敏水,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李海荣,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波,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顾银光,女,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洋,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孙敏龙、傅伟、孙敏水、李海荣、董波、顾银光、李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周文贤代理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