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5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京竹与杨保明、牛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京竹,杨保明,牛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902号原告:孙京竹,女,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曲周县。被告:杨保明,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曲周县。被告:牛文静,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曲周县。孙京竹与杨保明、牛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孙京竹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京竹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赵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晓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