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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新疆盛四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新伟、周朝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盛四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周朝川,张新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终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盛四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92764074W,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法定代表人:张新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朝川,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原审被告:张新伟,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新疆盛四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上诉人新疆盛四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朝川、原审被告张新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103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新疆盛四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在指定期限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疆盛四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建明审判员  熊 芳审判员  康常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鑫铃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