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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宋新新、宋新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新,宋新生,宋新华,宋新台,宋新娜,宋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81号申请执行人:宋新新,女,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宋新生,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宋新华,女,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宋新台,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宋新娜,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宋新平,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宋新华、宋新台、宋新娜、宋新平;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宋新生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新华、宋新台、宋新娜、宋新平、宋新生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未协助申请执行人宋新新将刘金贞共有的座落于南昌市××××室的部分登记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宋新新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刘金贞共有的座落于南昌市××××室的部分登记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宋新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银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