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李祥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李祥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68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雷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祥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被告李祥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祥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