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与张放杰、郭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张放杰,郭映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1民初4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住所地:海丰县海城镇新会营11号建行大楼。负责人叶映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智亮,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挥港,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张放杰,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汕尾市人,住址:汕尾市红海湾区,被告郭映梅,女,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汕尾市城区人,住址: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诉被告张放杰、郭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4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乃流审 判 员 吴海英代理审判员 彭俊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