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温州凌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凌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81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温州凌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苏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凌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2××××.3、专利名称为“汽车行李架”】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勇刚审 判 员 彭 盎审 判 员 江闽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亚圻书 记 员 叶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