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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4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许先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陈若蛟,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周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于权、吴小理,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陈开富,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立房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发城建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立立房产公司申请再审称,1、南发城建公司诉称,云天物业公司与立立房产公司应支付违约损失为5048.9438万元,扣除南发城建公司尚未支付房款2292.3427万元,请求支付差额2756.6011万元。但是,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的违约责任未冲抵欠款,超过诉讼请求。2、南发城建公司与云天物业公司签订房屋团购合同。立立房产公司向南发城建公司出具过《委托书》,并未表明放弃签约,不是前述合同的主体,不与南发城建公司产生法律关系,仅与云天物业公司形成联建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合同主体和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事实不清。3、南发城建公司未按进度付款,有过错。同时,立立房产公司无违约行为。4、一审法院判处的违约金过高,应调整。南发城建公司提交意见称,1、《委托书》能够证实立立房产公司与云天物业公司为合同相对方。而立立房产公司与云天物业公司联建开发涉案房产项目,两者之间的联建纠纷不能对抗南发城建公司的债权。2、立立房产公司已履行团购合同部分义务,享受部分权利,所辩称不知道团购合同内容、未履行合同的意见不成立。因此,立立房产公司应与云天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一审判决并未超过南发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南发城建公司陈述应抵销债务,不是诉讼请求;诉求为支付迟延办证、擅自抵押房屋、重复销售房屋的违约金。4、一审判决确认违约金数额合理。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事实应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团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予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确认立立房产公司是否为合同相对方。关于立立房产公司提出的其不是合同相对方的理由。经审查查明,2007年4月11日,立立房产公司与云天物业公司签订《联建协议》,约定共同开发“云立.家天下”房产项目。2008年6月21日,立立房产公司向南发城建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云天物业公司全权负责与南发城建公司协商团购合同具体条款、签订正式合同和处理相关事务。2008年7月14日,云天物业公司与南发城建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团购合同》后陆续签订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南发城建公司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有代理关系。涉案房屋团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在立立房产公司授权范围内,直接约束立立房产公司和南发城建公司。因此,立立房产公司应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系合同相对方。故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立立房产公司提出一审判决超过诉讼请求的理由。经审查查明,南发城建公司起诉称,云天物业公司与立立房产公司应支付违约损失5048.9438万元,另南发城建公司尚欠房款2292.3427万元。南发城建公司发出过《债权抵销通知书》,要求二公司抵销后付差2756.6011万元。一审法院查明,云天物业公司与立立房产公司人否认收到该通知书,认定因未得到相对方的确认,并不产生相互抵销效果的事实。同时,一审法院根据南发城建公司诉讼请求,判决支持了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擅自抵押违约金、重复销售违约金和诉讼费用的承担。因此,一审判决并未超过诉讼请求,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立立房产公司提出南发城建公司未按合同进度付款,有过错的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发城建公司应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审查查明,云天物业公司、立立房产公司迟延办证、重复销售和擅自抵押系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合同未能全面履行。另查明,南发城建公司已支付部分房屋项款,并自认尚欠部分款项。云天物业公司、立立房产公司在诉讼中,未举示证据以证明未按进度付款有过错并由此导致损失,未在本诉中提起反诉。且一审法院确认违约责任时,已充分考虑各方合同已履行的情况,故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立立房产公司提出违约金认定过高,应调整的理由。经审查查明,南发城建公司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支持调减并无不当。另查明,南发城建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判令支付重复销售、擅自抵押产生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已充分考虑到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并结合实际损失情况、合同履行情况,作出了调减正确。故本院认为无再行调减的必要,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一棚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先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