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五寨县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寨县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8执42号申请执行人:五寨县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位于五寨县迎宾东街。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女,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928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有位于五寨县阳岢东路南侧(新一中对面)五房权证字第XB0901**号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五寨县阳岢东路南侧(新一中对面)五房权证字第XB0901**号楼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