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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1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易盛威与喻志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盛威,喻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盛威,男,1988年7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喻志群,女,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盛威与被执行人喻志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