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1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易盛威与喻志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盛威,喻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盛威,男,1988年7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喻志群,女,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盛威与被执行人喻志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