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史俊峰,张艳秋,隋东山,朱顺,隋鑫,承德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富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史俊峰,男,住所地承德市。被执行人张艳秋,女,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隋东山,男,住所地承德市。被执行人朱顺,男,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隋鑫,男,住所地承德市。被执行人承德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富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本院在执行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张艳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冀0825执1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艳秋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艳秋在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的存款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