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杜香平、仪陇县新政镇鑫泰砂石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杜香平,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四川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仪陇县新政镇鑫泰砂石厂,经营场所仪陇县新政镇钟家坝。经营者:陈宗明,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勇,仪陇县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杜香平因与被上诉人仪陇县新政镇鑫泰砂石厂(简称鑫泰砂石厂)劳动争议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4民初19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香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公正判决。事实与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上诉人出院医嘱建议休养一个月,上诉人右手活动明显受限,一年多无法务工,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停工留薪期12个月,原判只认定2个月4天错误。上诉人一直不断地在主张权利,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上诉人主张的双倍工资应当支持。一审认定交通费过低,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未予认定,应当纠正。鑫泰砂石厂答辩称:上诉人经过治疗后在第49天就继续在被上诉人处上班,后上诉人未在被上诉人处上班又到其他地方上班去了,一审认定停工留薪期正确。上诉人于2014年1月在被上诉人处上班,在2016年12月9日主张双倍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去成都鉴定是乘坐的被上诉人的车辆,不存在产生交通费的问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赔偿项目,不应支持。鑫泰砂石厂在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仪劳人仲案字(2016)第105号仲裁裁决书第一、四项,并予以纠正;二、本案诉讼费由杜香平承担。杜香平在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鑫泰砂石厂支付因工受伤后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1020元、护理费4700.94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5192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1426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杜香平于2014年2月起在鑫泰砂石厂工作,月工资3500-4000元,杜香平工作9个月平均工资(3500元/月×7个月+4000元/月×2个月=3611元。2014年11月2日下午6时左右,杜香平在鑫泰砂石厂船上下石头取仓板过程中,右手不慎被仓板和铁板夹伤。后在仪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掌软组织毁损伤,用去医疗费8727元,由鑫泰砂石厂支付,出院时结余医疗费173元,由杜香平领取。杜香平于2014年12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休养1月,1月内患肢避免行重体力劳动;2、院外逐渐加强患肢锻炼,忌暴力活动手指;3、术后半年若右手伤口处瘢痕挛缩,经锻炼右手小指及环指活动仍明显受限,建议回科行手术松解;4、院外如有不适,门诊随访。2014年12月10日,鑫泰砂石厂陈宗明与杜香平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主要内容:1、杜香平在住院期间的一切医药费由陈宗明负责;2、杜香平在住院期间的一切生活费、车旅费、护理费、务工费,杜香平同意一次性解决,陈宗明付给杜香平现金9300元;3、为了杜香平就业一事同意在12月20日来本厂正常上班,按原工资不变;4、经双方同意签字生效,永不反悔。双方在协议上签字。2014年12月20日杜香平到鑫泰砂石厂继续上班,2015年1月杜香平离职。2015年7月17日仪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仪劳人仲案字【2015】第4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杜香平与鑫泰砂石厂建立有劳动关系,2015年9月18日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南人社工决【2015】6-37号工伤决定书认定杜香平于2014年11月2日在仪陇县鑫泰砂石厂的受伤为工伤。2016年11月15日杜香平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未上级。2016年12月9日杜香平向仪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享受工伤待遇和支付双倍工资,后经仪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仪劳人仲案字【2016】第1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611元/月×12=43332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34天=34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70元/天×34天=238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400元、鉴定费300元。双方均不服该裁决,遂起诉来院。另查明,杜香平在仲裁委员会的庭审辩论阶段两次(第5、6页)提及:医疗费是鑫泰砂石厂全部支付了的,9300元我没有领到,住院期间我只拿到了3500元的正工资和我家属的护理费3000元,是我拿工资的时候,签协议这天给的,总共6500元,给的现金。在笔录第2页,杜香平签名并书写:“出医药费外,没有收到钱”。再查明,杜香平于2015年7月17日申请劳动关系认定、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工伤认定,此两次申请均没有提及二倍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杜香平的停工留薪期间如何计算;杜香平主张双倍工资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杜香平主张的各项费用能否得到支持。杜香平因工于2014年11月2日受伤,于2014年12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院外继续休养1月。认可其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4天,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共计7703元;参照南府发【2012】2号即《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工伤人员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每天给予10元伙食补助费”规定,杜香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元×34天=34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对于杜香平主张的护理费,参照四川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3270元/年÷365天×34天=3099元;以上共计11442元。扣减杜香平在仲裁庭当庭陈述的已领取的6500元及出院时领取的结余医疗费173元共计6673元,鑫泰砂石厂还应向杜香平支付4769元。杜香平主张的营养费未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鉴定费,杜香平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关于杜香平申请支付二倍工资如何计算时效问题,杜香平于2014年2月在鑫泰砂石厂上班,于2014年11月2日受伤,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4天,即从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1月6日为杜香平的停工留薪期,杜香平的工作时间为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杜香平2014年3月的二倍工资最迟应在2015年3月主张,2014年4月的二倍工资最迟应在2015年4月主张,以此类推,2015年1月的二倍工资最迟应在2016年1月主张。杜香平虽于2015年7月17日申请劳动关系认定、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工伤认定,但对于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提及,其正式提及二倍工资的主张是在2016年12月9日,此时主张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因此对于杜香平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鑫泰砂石厂向杜香平支付停工留薪工资77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3099元,共计11442元,扣减鑫泰砂石厂已支付的6673元,鑫泰砂石厂还应向杜香平支付4769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鑫泰砂石厂和杜香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由鑫泰砂石厂和杜香平各负担10元。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杜香平与鑫泰砂石厂建立有劳动关系,杜香平在鑫泰砂石厂工作期间受伤已经被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杜香平应当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应当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状况以及医疗情况和恢复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本案中,杜香平的伤情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未上级,其出院医嘱为院外继续休养1月,出院后不久杜香平即到鑫泰砂石厂上班,离开鑫泰砂石厂后杜香平又继续在其他地方上班。一审据此认定杜香平的停工留薪期2个月4天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杜香平在本案中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是在2016年12月9日,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其主张不应支持。一审对杜香平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交通费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杜香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需要加强营养,对其主张营养费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0元,由杜香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谭世蓉审判员 曾小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叶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