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冯新科与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科,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450号原告:冯新科,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志光。第三人:吴坤,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绵阳市台县人。原告冯新科与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冯新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新科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东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