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富英、牟启坤与四川金堂县燃气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英,牟启坤,四川金堂县燃气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268号原告:张富英,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牟启坤,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米仁金,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堂县燃气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曾祥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英、牟启坤与被告四川金堂县燃气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英、牟启坤未在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霄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