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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占坤与征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坤,征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116号原告:王占坤,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才,郎溪县建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征键,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王占坤与被告征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占坤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征键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占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征键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坤撤回对被告征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王占坤负担。审判员  骆洪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