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建叶与平度市古岘镇乔戈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叶,平度市古岘镇乔戈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205号原告:王建叶,女,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古岘镇乔戈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乔戈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林山,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叶与被告平度市古岘镇乔戈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建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建叶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