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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辖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纳雍县森尼陶瓷工艺设计中心与遵义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纳雍县森尼陶瓷工艺设计中心,遵义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辖13号原告:纳雍县森尼陶瓷工艺设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温州商贸城**号楼。负责人:杨军。被告:遵义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香水郡6幢3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9795727E。法定代表人:郭戈。原告纳雍县森尼陶瓷工艺设计中心与被告遵义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纳雍县森尼陶瓷工艺设计中心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墙地砖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所装修的“纳雍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提供地砖、墙砖、踢脚线等材料。从2016年4月12日至9月27日,原告供应材料款共计伍拾陆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563,680.00元整),已支付叁万元整(¥30,000.00元整),尚欠伍拾叁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533,680.00元整)。被告一直未付款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伍拾叁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533,680.00元整)及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9月27日起计算,每月支付10,673.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纳雍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是“纳雍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工程,该工程发包方系纳雍县人民法院,该案与纳雍县人民法院有利害关系,故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被告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砖款是因承建“纳雍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工程产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之规定,纳雍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华业审 判 员 龙飞燕审 判 员 宗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全芬书 记 员 张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