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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新礼与朱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礼,朱成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839号原告:贾新礼,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朱成军,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新礼与被告朱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新礼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新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新礼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贾新礼负担。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倩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