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4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林远龙与陈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远龙,陈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115号原告:林远龙,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质,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陈尧平,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远龙与被告陈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远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尧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远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尧平偿还我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1日陈尧平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30,000元,陈尧平出具借条一张给我收执。现我需要该笔资金,经我多次催讨,陈尧平拒不偿还借款,故向法院起诉。陈尧平未作答辩。陈尧平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林远龙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认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9年1月1日陈尧平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林远龙借款3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陈尧平出具借条一张给林远龙收执。综上所述,林远龙与陈尧平因民间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陈尧平借款后未能及时归还,明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林远龙要求陈尧平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陈尧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尧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远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陈尧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文键人民陪审员  许尚欣人民陪审员  林福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