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华海泉与王德安、王桥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海泉,王德安,王桥宾,谢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349号原告华海泉,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长汀县。被告王德安,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王桥宾,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谢斌斌,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原告华海泉与被告王德安、王桥宾、谢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华海泉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欲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海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48元,由原告华海泉负担。审 判 长 温云球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人民陪审员 江晓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