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缑xx与王xx、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xx,王xx,张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351号原告缑xx,女,汉族,1977年7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史文科,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被告张xx,女,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法定代表人王建涛,职务总经理。原告缑xx诉王xx、张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王xx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原告待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可再行起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缑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退回原告缑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