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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879原告宋顺生诉被告郑旭、皮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顺生,郑旭,皮国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879号原告宋顺生,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宁远县人,居民。被告郑旭,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皮国钧,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宁远县人,居民。原告宋顺生诉被告郑旭、皮国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宋顺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顺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宋顺生承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