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879原告宋顺生诉被告郑旭、皮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顺生,郑旭,皮国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879号原告宋顺生,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宁远县人,居民。被告郑旭,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皮国钧,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宁远县人,居民。原告宋顺生诉被告郑旭、皮国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宋顺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顺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宋顺生承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