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国芝与被执行人沈双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国芝,沈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龚国芝,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沈双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龚国芝与被执行人沈双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双春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龚国芝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双春给付案件受理费101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沈双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双春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双春银行存款106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