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5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英拓玻璃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拓玻璃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963号原告:上海英拓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明、陈照红,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李某某。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康宝华。原告上海英拓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拓玻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47元减半收取2,223.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奇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