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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林波诉被告娄尚、董凤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波,娄尚,董凤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769号原告林波,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娄尚,男,1987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董凤茹,女,1971年5月27日生,汉族。原告林波诉被告娄尚、董凤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波诉称,2009年4月1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要求判决被告给付欠款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俊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