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曹庆四、彭外香与邓基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庆四,彭外香,邓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25号申请执行人:曹庆四,男。申请执行人:彭外香,女。被执行人:邓基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庆四、彭外香与被执行人邓基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邓基勇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邓基勇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