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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4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来领与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来领,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4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来领,男,1975年4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巨野县巨野镇常堂行政村常堂村261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632-1号。法定代表人:孙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敬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号。法定代表人:李立刚,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来领与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