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和法利、刘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法利,刘涛,赵军,杨丽丽,山东新泰公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异37号申请人:和法利,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赵军,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杨丽丽,女,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山东新泰公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金斗路951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67811960-3法定代表人赵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赵军、杨丽丽、山东新泰公信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法利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刘涛、和法利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身份信息证明。本院查明,刘涛与赵军、杨丽丽、山东新泰公信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调解以(2014)新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赵军、杨丽丽、山东新泰公信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刘涛本金1169250元,定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二、若三被告按时还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若未按时还款,三被告另行赔偿原告自2012年10月16日起以本金95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766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后三被告未按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刘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4)新执字第1960号。至2017年2月20日本息共计2211115.24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589450元,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刘涛已领取。剩余621665.24元尚未执行到位,2017年2月20日,刘涛与和法利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剩余债权转让给和法利,和法利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涛与和法利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和法利,和法利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规定,对其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和法利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贠 娟审判员 贺 彬审判员 莫兴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