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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075号原告:汪某,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刘某,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义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