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075号原告:汪某,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刘某,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义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