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高兰与罗勇、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勇,赵高兰,黄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勇,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恒,荆州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高兰,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静,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上诉人罗勇因与被上诉人赵高兰、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勇于2017年3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32元,减半收取3416元,由上诉人罗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莉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文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