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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树青与许福春、杨淑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青,许福春,杨淑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1120号原告:郭树青,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许福春,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告:杨淑梅,女,汉族,现住东光县。郭树青与许福春、杨淑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郭树青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树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树青负担。审判员  杨书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