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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妍诉被告唐晓君、刘德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妍,唐晓君,刘德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371号原告:朱妍,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4日,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唐晓君,女,汉族,生于1969年4月1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刘德双,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朱妍诉被告唐晓君、刘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朱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