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贺鹏飞与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鹏飞,张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3民初738号原告:贺鹏飞,男,汉族。被告:张俊杰,男,汉族。原告贺鹏飞诉被告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鹏飞、被告张俊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金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5600元整;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被告张俊杰在装修一家招待所时,由被告张俊杰代购买的材料款从房主手中收回借用,于2016年2月4日被告张俊杰出具欠条确认借款事实,被告张俊杰一直以家庭困难为由未给原告贺鹏飞归还,故而形成诉讼。被告张俊杰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暂无能力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一份借据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可以确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在装修行业经常有往来,被告承揽的装修活动房有时通过被告向原告订货。几年前被告张俊杰在装修一家招待所时,由被告张俊杰代购买的材料款从房主手中收回借用,一直未给原告归还,原告连续催收,被告一直以家庭困难为由未给原告贺鹏飞归还,被告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借款事实,但至今未付故而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张俊杰向原告贺鹏飞借款15600元,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故原告请求被告张俊杰偿还借款15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鹏飞借款本金156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张俊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