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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覃欢珍与罗慎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欢珍,罗慎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877号原告:覃欢珍,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业宽,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系原告丈夫。被告:罗慎平,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原告覃欢珍与被告罗慎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覃欢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欢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计178元,由覃欢珍承担。审判员  向昱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