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永龙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264号被执行人:陈永龙,男性,1991年11月26日出生,原平市沿沟乡大营村人。本院在执行陈永龙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永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茂荣审判员 沈俊杰审判员 张福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