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北沃德冷藏冷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湖北沃德冷藏冷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60号原告: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刘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文,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沃德冷藏冷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法定代表人:江相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沃德冷藏冷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冰山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27元,退回原告4027元。审 判 长 付雯楠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曲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子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