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守强、张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强,张芳平,张志豪,何辉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强。申请执行人张芳平。申请执行人张志豪。被执行人何辉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张守强.张志豪.张芳平与何辉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张守强.张志豪.张芳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裁定��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根据申请,2017年5月12日本院对本案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922执恢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