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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杜某1申请宣告杜某2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民特10号申请人:杜某1,男,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杜某2,男,1941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人杜某1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杜某1称,我与杜某2是父子关系,杜某2于2012年3月5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杜某2死亡。经审理查明,杜某2,男,汉族,户籍地延吉市,系申请人杜某1的父亲。因杜某2离家未归,申请人杜某1曾于2012年3月5日向延吉市公安局进学派出所报案。申请人杜某1申请宣告杜某2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在延边日报发出寻找杜某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杜某2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亲属关系证明、延吉市进学街道文明社区居民委员出具的证明、延吉市公安局进学派出所接告失踪人员信息登记表、延边日报2016年6月15日刊登的公告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杜某2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后,本院发出寻找杜某2的公告也已满一年,杜某2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二款、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杜某2死亡。公告费600元(申请人已预交600元),由申请人杜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车秀英审判员  胡宗峰审判员  宋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