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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杜健与秦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杜健,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秦志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杜健与被执行人秦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7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志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健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秦志伟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70元,执行费1630.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申请执行人杜健与被执行人秦志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秦志伟及其父亲秦永孝共同清偿申请执行人杜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70元,其余执行标的14000元申请执行人杜健予以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7)甘1027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秦志伟应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杜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甘1027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秦志伟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