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王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王杰,张利华,蒋桂芹,王庆荣,刘立琴,王振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680号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世纪路第二行政中心一楼。法定代表人刘东文,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9357971-5。委托代理人袁国帅,男,系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信贷员。被告王杰,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张利华,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蒋桂芹,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王庆荣,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刘立琴,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王振坤,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王杰、张利华、蒋桂芹、王庆荣、刘立琴、王振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佰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