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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8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广州尚缇服饰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博达新大陆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尚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8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博达新大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D座16层。法定代表人王磊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徙南,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卓,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尚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厦5楼501-509室。法定代表人张巍,负责人。北京博达新大陆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尚缇服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8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51087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8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祥均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雪峰法官助理 廖子剑书 记 员 李江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