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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山东成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山东成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淄博临淄鲁威化工有限公司,张玉森,徐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5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811022XR。被执行人山东成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敬仲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0604159-2。被执行人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敬仲镇毛家屯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7750763K。被执行人淄博临淄鲁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乙烯南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2671434739。被执行人张玉森,男,汉族,住临淄区。被执行人徐忠云,女,汉族,住临淄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山东成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淄博临淄鲁威化工有限公司、张玉森、徐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14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