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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五年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五年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400号之一申请人:张五年,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张五年因本院公告拍卖“浙普驳367”轮,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浙72民特400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张五年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张五年提供的舟普劳人仲案字[2016]第0087号仲裁裁决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裁决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五年申请登记的9000元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肖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