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云正、XX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正,XX娅,潘承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异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云正,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XX娅,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潘承燕,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娅与被执行人潘承燕、王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云正对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潘承燕、王云正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象山路144号房屋及执行其工资的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云正称,法院在执行XX娅与潘承燕、王云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4)台温执民字第732号之六执行裁定,决定拍卖涉案房屋。异议人认为法院拍卖不当,理由如下:一是该房系异议人一家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能拍卖;二是异议人与潘承燕系夫妻关系,但潘承燕与申请执行人XX娅之间的借款系潘承燕个人负债,所借款项被罪犯邹珠娥骗走,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是潘承燕、王云正在未追回赃款的情况下,仍处理了位于城北街道南山闸村的二间房屋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涉案房屋,将导致异议人生活陷入困顿;四是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借款被骗损失的责任;五是该房屋已经出卖给案外人应万景,若必须拍卖房屋,应优先归还案外人应万景购买款,余款50万元左右仅够用于购买潘承燕、王云正及小孩的居住房屋。故法院的作出的拍卖裁定,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暂不执行该房屋。同时,异议人请求不再执行异议人的个人工资。异议人王云正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人XX娅等人制作的还款协议复印件一份、申请执行人XX娅等人制作的还款协议中的已还款明细复印件一份、(2016)浙1081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书网络打印件一份、申请执行人XX娅等人到公安报案的询问笔录11份作为证据。本院查明,XX娅与潘承燕、王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台温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认定潘承燕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责令潘承燕、王云正共同偿还给XX娅借款199453元及利息(其中59453元自2014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40000元自2013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0.9%的标准、100000元自2013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0.9%的标准,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潘承燕、王云正负担。判决生效后,因潘承燕、王云正未履行,XX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查封了涉案房屋,本院作出(2014)台温执民字第732-2号执行裁定,于2014年7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云正所有的位于温岭市新河镇屏上村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屋一间(使用权面积为65.52平方米)。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台温执民字第732-7号执行裁定,在保留被执行人王云正每月生活费800元后的其余工资款予以提取。期间案外人应万景以已经买受涉案房屋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被本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驳回。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4)台温执民字第73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决定拍卖上述房屋。另查明,被执行人潘承燕、王云正在本院目前尚有23件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涉案标的450余万元。又查明,本院在(2014)台温执异字第12号异议案件审查中查明,第三人应万景、卢美君与被执行人王云正、潘承燕于2013年10月22日在本案涉案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协议及补充合同,应万景、卢美君支付了房款70万元,并代被执行人支付小工费及材料费4.7万元,目前尚有余款58.1万元未偿付。但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应万景、卢美君办理产权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本案中,异议人王云正另有房屋可供居住,涉案房屋并非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故对异议人要求暂缓拍卖涉案房屋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异议人的工资,法院是根据生效判决采取执行措施的,异议人本身就是本院23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尚有450余万元未履行,异议人王云正曾以130万元左右的价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未果,即涉案房屋的拍卖价值明显低于异议人王云正所欠总债务,故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异议人王云正的工资并无不当。关于被执行人潘承燕所欠债务性质的确认是否正确,并非通过异议程序解决,本院生效判决中已确认潘承燕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认为判决错误的,应另行诉讼救济。即使潘承燕借款为邹珠娥非法吸存,这也与各债权人的出借系不同法律关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云正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审 判 长 汪德锋审 判 员 陈明芳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魏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