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麦赞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赞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59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赞强,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赞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秀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赞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2月8日中午至2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麦赞强伙同麦明亮、麦耀宁(均另案处理)组织李锦兆(在逃)、麦乃豪、梁健邦、尚宝宝(该三人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太平路太平西街1号麦耀宁的住宅内,利用一张木台及牌九牌开设赌场。麦明亮、麦赞强是赌场的老板,麦明亮提供木台和牌九牌,麦耀宁提供场地,麦乃豪、李某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麦乃豪每天获取人民币500元的报酬,梁某负责在门口开门和把风,尚宝宝负责在赌场内看场,有时在门口开门。该赌场一共经营了十一天,每天赌博时间是14时至24时左右,赌博根据下注金额的多少每盘抽取人民币10元到50元不等的渔利款。至2016年2月18日23时30分,该赌场被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35名,起获赌资、赌具若干。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麦赞强的供述;同案人麦明亮、麦乃豪等人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麦耀棉、麦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麦赞强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麦赞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麦赞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赞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麦赞强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麦赞强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麦赞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麦赞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麦赞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赞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宇坤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