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福忠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洪门街道办事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忠,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洪门街道办事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第2362号原告:杨福忠,男,汉族,1953年5月27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德。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洪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95号。法定代表人:夏雯,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原告杨福忠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洪门街道办事处(简称洪门办事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宝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福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胡广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洪门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忠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洪门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杨福忠负担(原告已预交1980元,剩余99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宝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露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